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属省公办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3720元/人/学年 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报考我院汉藏双语专业的考生可放宽至23周岁),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省招委和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三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四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非公安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由于学院整体实行警务化管理,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米的女生和残疾考生慎报。
第十七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入学及复审
第十九条 新生开学两周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 联系电话:0971-8232355 传 真:0971-8232355
3.电子邮箱:151381393@qq.com
4.学院网站:http://www.qhjy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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