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精神和我省高考入场安全检查相关要求,报考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含高职对口升学等)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陈述本人既往病史。体检时间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12月15日。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体检结果录入系统。
2.体检应在县(市、区)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或影响考试、录取的体检结论做出复查结果的最终裁定。患有精神类疾病考生终检医院为长春市心理病医院(地址:长春市北环路4596号)或吉林省脑科医院(四平市中央西路98号)。
3.医疗检查对象主要为体内安装金属牙冠、用金属物质修补牙洞、金属丝矫正牙齿等身体安装植入含金属材料,可能影响入场安全检查的考生。医疗检查由县(市、区)招生办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与高考体检同时进行。
4.经初检确定需进行医疗检查的考生,应向学校(社会考生向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提交医疗检查书面申请,由县(市)级以上二级甲等医院出具医疗检查证明。
5.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等意见;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相应栏内一律空白,不要填“无”;《考生体格检查表》应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6.《考生体格检查表》和“体检结论”不准涂改,如确系医生笔误,须由主检医师更正、签名并加盖医院更正章或公章。体检结论确认后,如需更换《考生体格检查表》,须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并重新履行体检程序,否则无效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7.应届考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考生体格检查表》。打印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社会考生(往届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确认、签字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档案。
8.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院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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