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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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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建筑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    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建筑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按专业类招生的学费标准:

测绘类专业学校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地质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电气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计算机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电子信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按专业招生的学费标准: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城市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测绘工程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程力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勘查技术与工程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地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地理空间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消防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材料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遥感科学与技术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书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500元;

公共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0元。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通识教育培养期间,按专业类学费标准收取,专业分流后,按分流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按专业录取的学生,学校按照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内容。此外,我校还设立了学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爱心助学金、筑梦奖学金等项目,并积极拓展社会资源,极大地丰富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渠道。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类)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081001H)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080601H)分别与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美国杨斯顿州立大学合作,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九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类)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提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结合各省相关文件并参考该省生源情况而定。

2.专业(类)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投档成绩)优先、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类)志愿;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优先级别。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顺序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其他理科专业顺序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4.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给予考生分配专业时,若成绩并列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按专业类录取的考生,由所在学院按学校相关文件负责分流;分流基本原则:分数优先、参考志愿。分流时间、分流办法详情参阅大类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网站。

6.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分数相同或分数相近的专业。

7.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我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采用招生省份统考成绩,即考生需参加所在省的美术与设计类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在文化课成绩合格后,就有资格报考我校。

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综合分并列相同,单科比较顺序依次为专业课成绩、素描成绩、色彩成绩。

(2)我校投放招生计划且该省组织书法省统考的省份,我校直接使用书法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按照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考生需取得招生省份的书法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

考生所在省没有组织书法省统考且我校拟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招生省份文件精神,协商设立校考考点;考生需取得我校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

报考我校书法学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综合分并列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再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082801H)、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081001H)、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120103H)、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080601H)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如果填报了其中的某一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当该专业无法录取时,视作该生同意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9.我校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涉及省份(以招生计划公布为准)少数民族考生有报考资格。预科学习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重新选择专业。

10.我校对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录取,按各高考改革省份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j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邮政编码:130118

联系电话:0431-84566063

注:本校网络在线咨询答疑平台为:

教育部阳光高考院校信息平台  (http://gaokao.chsi.com.cn)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吉林建筑大学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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