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高考公平,实现高考精准加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台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着力解决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保障教育公平,努力促进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三、关于考生加分资格审核
《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类加分资格考生的审核责任主体单位。其中,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资格由省委统战部组织审核;台湾户籍考生加分资格由省台办负责审核;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资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
附: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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