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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

时间: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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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招生办: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2017年计划在贵州省高中毕业生中招收飞行技术专业本科学生,学制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为其定向培养)。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招生办要高度重视南航招飞工作,加强对南航招飞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等工作,切实抓好招飞工作。

  二、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州)招生办要及时召开所属中学校长、教导主任参加的招飞工作动员会,具体安排南航招飞工作,对基本符合条件的考生,要填写《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报名表》。

  三、各级招生办和相关中学要认真组织,配合做好南航招飞初检和上站体检工作。对上站体检合格的学生,要做好保苗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身体情况,在思想上要求他们积极向上,文化课上,找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解答疑难,同时要督促学生加强锻炼,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坚持招飞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要高标准、高要求,确保生源质量,把品学兼优的学生,输送到飞行员队伍。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7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实施方案

  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飞工作时间安排表

  3.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报名表(略)

  5.报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汇总名册(略)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2016年10月8日


  2017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实施方案

  根据民航发展需要,经国家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同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2017年计划在贵州省高中毕业生中招收飞行技术专业本科学生,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组织保障

  南航招飞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飞计划

  南航2017计划在贵州省高中毕业生中招收飞行技术专业本科学生30学制4年;其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其定向培养10名(理科10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为其定向培养20(理科15名,文科5名)具体计划以各高校发布的为准。

  三、招飞条件

  1.招飞对象和范围

  招收参加2017年贵州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文、理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男性,未婚。

  2.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志愿献身航空飞行事业,符合民航飞行人员背景调查标准。

  3.身体条件

  年龄十六至二十周岁(199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身高:168厘米以上;每只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环形C字表);体重符合民航招收空勤学生体重指数标准;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HBsAg阳性等,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鉴定标准和背景调查要求。考生可按照《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进行自我检查。

  4.心理品质条件

  参加南航招飞中心组织的飞行员心理选拔,其心理品质应满足飞行职业需求。

  5.文化条件

  2017年高考成绩应达到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招飞程序

  (一)宣传动员

  各市(州)招生办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工作部署,指导督促所属县、学校进行深入宣传,同时南航招飞中心派出宣传小组,会同各市(州)招生办到部分市级以上示范中学,采取定点和入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优秀学生积极报名。

  (二)组织报名

  报名工作由各市(州)招办及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参加报名的学生须填写《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收飞行学员报名表》(见附件4),相关学校按《报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汇总名册》(见附件5)汇总报名情况并报各招办,各市(州)招办汇总后将名册形成纸制文本(须招生办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纸制文本在面试初检时交南航招飞中心工作人员,电子文本于2016年10月15日前报南航招飞中心(电话:13608511911或0851-85362022,邮箱地址:13608511911@qq.com。

  (三)面试初检

  1.初检地点:分别在全省9个市(州)所在地设置初检站。

  2.时间: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各初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注意事项:

  各市(州)招生办负责指定各初检站具体地点并通知各相关中学。各中学要按通知要求,指派专人(联络人)带队,组织学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初检,初检学生超过30人的学校可派1-2名带队老师。学生参加初检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免收初检费用。

  参加面试初检的学生需携带身份证,同时,面试初检时可接受现场报名。

  (四)上站体检

  面试初检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证件照片到贵阳市进行体检,体检地点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背景调查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南航招飞中心对体检合格的学生和学生直系亲属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背景调查合格的学生,取得报考飞行技术专业资格。

  (六)身体复查

  2017年6月中旬,南航招飞中心对背景调查合格的学生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确定为招飞录取对象。

  (七)录取

  飞行技术专业属提前批录取,体检、背景调查合格的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在提前批第一志愿栏填报,不影响报考其他院校。

  录取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政策精神,严格按照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招飞计划,从高考总分和英语单科分数线均符合要求的考生中,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016年招飞录取分数线为一本线下浮20%且英语不低于95分)。

  被录取的考生与南航签订学习、就业协议(原则上分回南航控股的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工作)。

  (八)学生及家长座谈会

  2017年7月下旬,南航招飞中心召开录取学生及家长座谈会,介绍南航、北航大及民航学院的相关情况并对学生提出要求和希望。

  五、信息发布

  南航招飞中心将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及时通知各市(州)招生办及相关学校面试初检和体检的具体安排情况及结果,并在南航招飞网(http://job.csair.com)上发布。

  联系人:李洪昊

  联系电话:0851-85362022

  传真电话:0851-85362054

  电子邮箱: 13608511911@qq.com

  通信地址:贵阳市龙洞堡机场路1号贵州航空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飞工作时间安排表
 

阶段

内容

时间

流程

1

宣传动员

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0月14日

1.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0月14日招飞小组成员分到各市(州)中学宣传动员。

2

报名

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15日

1.各招办10月15日汇总“报考南航飞行学员学生名册”并报送南航招飞中心,电话:0851-85362022,邮箱:13608511911@qq.com。

2.对于10月15日以后报名的学生,各招办做好登记待面试初检时报送南航招飞中心。

3

面试初检

2016年10月15日贵阳,2016年10月22日遵义,2016年11月14日黔南州。

2016年11月15日黔东南州,2016年10月27日安顺,2016年11月5日铜仁。

2016年11月3日黔西南,2016年11月8日毕节,2016年11月10日六盘水。

4

上站体检

2016年11月下旬

地点:贵阳市(具体地点待定)。

5

背景调查

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5月

对象:体检合格的学生。

6

身体复查

2017年6月中下旬

对象:背景调查合格的学生。

7

录取

2017年7月中上旬

录取办法:对于身体复查合格并达到分数线要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8

学生及家长座谈会

2017年7月下旬

南航招飞中心召开录取学生及家长座谈会,颁发录取通知书,介绍南航、北航大和民航学院的相关情况。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1.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8.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10.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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